货物运输损失索赔遭遇霸王条款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5 12:09) 点击:113 |
货物运输损失索赔遭遇霸王条款 昨日,祝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前个月委托一快运公司运输一批电线,途中遗失了5捆,价值16500元。快运公司以货物没有投保为由,只同意按公司规定赔偿5倍运费。祝先生认为赔款过低,两个多月过去了,双方仍未协商一致。目前,祝先生正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16500元货物遗失只赔5倍运费 今年8月19日,祝先生代表广州市白云胜泽电线电缆经营部,委托广州市金城快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运输181捆总值44.1万元的电线至广西桂林,并支付了运费990元。19日晚,祝先生就收到金城公司的电话,被告知部分电线遗失。货物运抵桂林后,金城公司的桂林货运站出具欠条,确认丢失5捆电线,价值16500元。祝先生当即要求金城公司按失物价值的全额赔偿,但遭到拒绝。 祝先生出示的货物托运单上的“委托人注意事项”显示:“委托的货物应办理保价运输,如有损坏、丢失,属货运公司责任范围内,货运公司按所损失或丢失货物保价的100%赔偿,货物没有委托办理保价运输,快运公司只承担出货物运费的1:5赔偿责任。”据此,金城公司表示只能按“注意事项”赔付运费的5倍即5000元。 货物损失赔偿承运方说了算 祝先生投诉到广州市工商局运输市场管理所。9月12日,经调解,快运公司同意赔偿5000元现金,并在日后运费中免收3000元。祝先生说:“货物丢失后,我哪敢再找金城公司托运,该公司实际上还是只肯赔现金5000元。” 金城快运公司的唐经理向记者表示:公司已经在托运单上提醒委托方办理保价运输。如果没有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运输保险,就不按失物价值的全额赔偿,这是普遍的行规。至于具体怎样赔偿,则是各个快运公司自己制定的。 消委会认为物流业监管缺失 不少货主表示,保费有时比运费还要多,为节省,他们往往选择不投保。记者从广州市消委会了解到,上半年,该会接到15宗对广州各物流经营者的投诉,比去年同期增多一倍。据该会发布的《2007年上半年受理情况通报》分析:“丢失或损坏托运货物且不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只按运价赔偿,是众多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的问题。据了解,对广州市数以百计的物流企业,目前尚未有对口的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缺失,也是令物流市场货运问题争议不断的主要原因之一。” 律师支招看清合同条款才签字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谭驰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由此可见,即使委托方没有投保,但要求按损失货物的价值来赔偿完全有法律依据。而如果之前双方就具体赔偿方式签了合同,或双方在含有赔偿条款的托运单上签名确认了,只要其内容没有违法,就意味着约定生效,出了问题就应按约定的标准赔偿。鉴于现在的承运方大都提供格式化的委托合同,所以托运人应仔细看清楚合同条款才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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