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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的分割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30 09:54)    点击:237

离婚房屋的分割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

  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争议仍未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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