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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房的租赁试用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30 09:56)    点击:224

离婚后公房的租赁试用权

  公房即产权归国家的房屋,居住者不具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若离婚案件涉及此类房屋,法院只能就使用权进行判决,而不能分配产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具体是否进行补偿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补偿并不是必须的。如果未承租的一方经济状况明显优于承租的一方,且并没有经济和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也可以免除对未承租方的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决定需要补偿的,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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