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医疗改革为由拒付职工治疗费?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23 12:11) 点击:210 |
企业能否以医疗改革为由拒付职工治疗费? 根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约定该劳动者工伤的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那么用人单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其单位内部即使正在进行医疗改革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是由,不能对抗职工的要求,因此,单位拒绝承担职工工伤的后续费用不合法。 具体可参考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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